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13號
TCDV,100,司聲,413,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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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葉文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臺灣維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維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 經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 100年3月17日止,惟因股東對於清算報表仍有異議,聲請人 尚須時間處理,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64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9月17日止完結清 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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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維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