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劉議駿(即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 有89年度營業稅及罰鍰未繳納,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相關卷宗(97年度司字第289號、98年度司 司字第20號、99年度司聲字第246號及99年度司聲字第1554 號),查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除89年度營業稅及罰鍰未繳 納外,另短漏報自86年8月起至88年12月止之銷售貨物金額 ,且未將該短漏報所增加之所得提供分配,此有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99年4月20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90026650號函 附卷可憑,致清算人程序尚未完結,清算人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0年8月19 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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