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37號
TCDV,100,司聲,337,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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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楊仲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泰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泰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 國99年8月30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100年2月28日前清 算完結,惟因公司尚有剩餘財產未分配,致無法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9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8月31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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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泰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