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71號聲 請 人 魏清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寬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釋明本件本票之發票地或發票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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