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52號
TCDV,100,司票,1052,20110307,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林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貴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票面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或僅請求利
  息及違約金?(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
  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
  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
  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