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林光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貴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票面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或僅請求利
息及違約金?(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
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
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
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