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蘇金竹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1日送達 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聲請人僅以狀陳補充 陳述,輔以存證信函為證,就上開事項卻迄未補正,其公示 催告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