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860號
TCDV,100,司促,9860,201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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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偉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有聲請人蓋章之聲請狀正本(不得以彩色套印替代)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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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