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851號
TCDV,100,司促,9851,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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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
債 權 人 江勝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雅峰張文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雅峰住居 於屏東縣,債務人張文棟住居於高雄市,均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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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