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807號
TCDV,100,司促,9807,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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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
債 權 人 蕭烱昌即華昌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洲芬即東城羊肉火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煱」或「鍋」),請遞狀確認
  之。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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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