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
債 權 人 蕭烱昌即華昌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洲芬即東城羊肉火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煱」或「鍋」),請遞狀確認
之。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