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靜惠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
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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