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151號
TCDV,100,司促,9151,2011030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靜惠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
  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