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債 權 人 廖豐原即宏田農產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世宗即鴻丞法律聯合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