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清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此項裁 定已於100年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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