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債 權 人 導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昭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陳中和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中和是否亦為本件之債務人?。
㈡補債務人中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地址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因狀載三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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