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
債 權 人 慶安停車場
法定代理人 王文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國珍、蔡尚緯、李麗珍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慶安停車場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三)釋明陳國珍、蔡尚緯、李麗珍和福客停車場及富宇建設
公司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