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99年度,78號
TCDM,99,智易,78,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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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素華
兼 代 表人 李素華
選任辯護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
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 表人李素華經檢察官分別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 92條、第101 條第1 項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100 條、 第101 條第2 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誌輝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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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素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