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153號
TCDM,99,易,1153,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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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鴻
      張允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劉正穆律師、徐宏澤律師
被   告 丁崇哲
選任辯護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張廖年峰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蘇亦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186
號、第20795號、第24268號、98年度偵字第1441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王明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張允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丁崇哲張廖年峰均無罪。
事 實
一、緣王明鴻於民國96年間,擔任設於臺中市○區○○○路6號 之「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之潔公司)負責人,張 允謙雖掛名監察人,然實際上擔任車之潔公司執行董事,主 管財務,車之潔公司營業模式乃承租家樂福、特力屋、大潤 發等量販店之停車場,設立據點,招攬消費者加入會員,預 付會費,以享有長期之汽車美容服務,主要產品為售價新台 幣(下同)19,800元之汽車美容白金卡(可享有8次汽車大 美容、16次汽車小美容)、12,800元之金卡(可享有4次汽 車大美容、8次汽車小美容)、6,600元之環保卡(可享有汽 車大小美容各2次)、3,990元之美容打臘券(1本10張,可 享有10次洗車打臘服務)等,會員於入會時一次付清上開費 用,即可長期在各營業據點享受汽車美容服務,於契約屆滿 前,會員遇有正當理由時,可申請提前終止契約,車之潔公 司並應依約定按比例退還會費,是在未完全履行提供會員汽 車美容服務等約定義務之前,車之潔公司所收取之會費,隨 時均有退還會員之可能,會費收入對車之潔公司而言,並非 真正之實現收益,乃屬該集團公司對於會員之負債。二、王明鴻張允謙於96年3月9日,均明知車之潔公司財務狀況 不佳,處於經常性之虧損狀態,常遲發員工薪水,對新收會



員已無長期提供汽車美容服務之能力,竟私下透過張允謙之 女友即車之潔公司員工蘇楀喬(原名蘇淑慧,下均稱蘇楀喬 ),向蘇楀喬之姑姑蘇素琴(擔任亞南鑿井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負責人)借高利貸,並共同意圖為車之潔公司不法之所有 ,隱瞞公司財務狀況,仍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對外繼續招攬 會員,使消費者誤認車之潔公司確有長期履約能力,均陷於 錯誤,以現金或信用卡預付會費予車之潔公司,王明鴻、張 允謙即以上開會員預繳之會費,優先償還對蘇素琴之借款及 高額利息,損害會員權益,迄於97年4月19日,車之潔公司 因積欠員工薪水,員工拒絕上班,公司即無預警惡性倒閉, 如附表一所示會員始知受騙(受詐騙之時間、會員姓名等均 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王明鴻張允謙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證人王明鴻張允謙林春枝、林 岳輝、曹惠玲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證詞,經核 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 所引用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各會員、蘇素琴、蘇楀喬等人於 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為除被告王明鴻以外之當 事人同意有證據能力,而被告王明鴻亦未聲明異議,且經審 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事,應有證據 能力。
㈢卷內之銀行交易明細表,均為銀行從業人員於業務上或通常 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第2款之情形,亦堪認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王明鴻張允謙固坦承其分別擔任車之潔公司負責人、 監察人(此部分並有台北市商業管理處94年11月11日北市商 一字第0940052588號函檢送之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9月6日經授中字第09632733150



號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分別附於99年度偵 字第11186號偵二卷第184-186頁、偵一卷第149-150頁可參 ,張允謙擔任監察人之期間自96年7月1日起),公司主要營 運模式乃向會員預收會費,提供長期汽車美容服務,且其等 於96年3月9日向蘇素琴借款供公司週轉,嗣該公司於97年4 月19日無預警停業,無法提供如附表一所示業已預付會費之 會員汽車美容服務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 告王明鴻迭於警、偵訊及本院辯稱略以:「我於93年11月間 受雇由劉庭毅、王思寧兩位股東合夥成立之靚車高手汽車美 容集團,擔任北北區副理職務,負責管理北北區六家分店, 嗣於94年底受雇為靚車高手集團旗下七間子公司之車之潔股 份有限公司掛名負責人,並擔任分區總經理,只負責維持現 場營運部分,七間分公司之財務,均由母公司靚車高手汽車 美容集團全權掌控,所有公司名義負責人均以底薪加上業績 獎金,由母公司支薪,期間營運一切正常,惟母公司靚車高 手汽車美容集團自95年8月開始發生積欠員工薪資之情況, 子公司名義負責人始得知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並且發現母公 司積欠政府所有分公司之稅金、勞健保費用、廠商費用,資 金缺口高達4千萬元以上,更由母公司負責人劉庭毅口中得 知公司資金部分遭王思寧轉進大陸,設立大陸地區靚車高手 汽車美容公司,隨後負責人於95年11月不知去向,王思寧滯 留大陸,用電話指派子公司負責人之一張允謙為代理人,召 急所有子公司之負責人,包括靚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允 謙、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我本人、靚亮股份有限公 司負責人蕭丁嘉、諺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議棋、靚容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政通等人,緊急開會,告知子公司負責 人必須自救,自行尋找金主籌出1千多萬資金來發放員工薪 資,否則公司將面臨倒閉。隔日張允謙表示已經找到金主, 此金主為其女友蘇楀喬的姑姑蘇素琴,金主答應出借1千5百 萬,但要求五位負責人簽立本票及借據共4千5百萬元作為抵 押,分別是張允謙1千5百萬元、我1千5百萬元、蕭丁嘉5百 萬元、楊議棋5百萬元、賴政通5百萬元,並要求把六家子公 司之經營權轉至車之潔公司名下共同管理,另要求被告王明 鴻與其他三位負責人簽下財務控管權文件給張允謙全權負責 財務,並將所有公司大小章交給張允謙管理,公司改名為金 靚車高手,繼續正常營運,以維護會員權益,該期間我為名 義負責人,並掛名董事長,與總經理丁崇哲、執行長熊兆華 共同負責現場營運,副總經理張廖年峰負責行政事項,財務 負責人張允謙則負責掌管公司大小章、出帳,且事後王思寧 交代將蕭丁嘉、楊議棋、賴政通三位負責人趕出公司,張允



謙並要求我要找公司幹部擔任車之潔名義股東,於是由我找 了當時北區兩位幹部呂晴旭、許志永擔任股東,張允謙則擔 任監察人,96年9月張允謙告知我和丁崇哲,公司資金出現 缺口,需再借款,要求我、丁崇哲簽立本票2千3百萬元及借 據,抵押公司所有股權給金主蘇素琴,我和丁崇哲覺得情況 有異,但為了公司以及員工、會員權益,只好答應,同年總 經理丁崇哲覺得張允謙行事怪怪的,與當初三人所約定要好 好經營公司的理念不符,便於96年11月正式向我請辭總經理 職務,97年初我因身體不適,大部分時間都在看病,進出大 小醫院,未曾過問公司事情,張允謙也叮嚀我好好的去看病 ,97年3月,我從營運部協理楊淙舜處得知又發生員工薪資 延發,說公司幾個月下來業績都有一定的水準,不可能連員 工薪水都發不出來,4月初我從台中童綜合醫院檢查出有三 公分的惡性肝腫瘤,醫生告知要安排開刀,並轉診到台中榮 總醫院,定於4月16日住院開刀,我告知張允謙實情,卻聽 張允謙說公司資金又不夠了,公司可能無法繼續經營了,要 我有心理準備,並跟我說要幫忙安排我去大陸,王思寧會安 排後路,且要我不能跟丁崇哲講,我驚覺事態嚴重,越想越 不對,且丁崇哲當初也有幫忙借款簽發本票,有權知道公司 的事情,怎能瞞著丁崇哲?如果公司有狀況,丁崇哲也是受 害者,於是4月10日我打電話告訴已經離職的丁崇哲,告知 公司現況,剛好這個時候接到執行長熊兆華電話,說劉庭毅 來電,表示已經知道現在公司危急的狀況,劉廷毅說當初靚 車發生第一次危機,也是王思寧叫他躲到大陸去,我跟他當 時的情形很像,叫我不要上當,並跟我說,他有金主可以救 公司,於是我就偕同營運部協理楊淙舜、副總經理張廖年峰丁崇哲張允謙拿回公司出帳大小章,並和劉庭毅及他的 特助,到台中總公司查帳,查帳結果發現公司資金流向有問 題,光出帳借款利息,一年竟多達1千多萬元,於是劉庭毅 承諾他有金主願意加入行列,可以先拿錢救公司,因為這個 公司對他有一份情感和責任,大家也相信他,因為時間緊迫 ,我97年4月16日就要住院手術,4月17日我從醫院請假到銀 行領取50萬元當醫療開刀和往後休養費用,劉庭毅便於4月 17日在台中辦公室招開全省幹部臨時會議,說明他會入主公 司,要員工好好工作,並承諾4月18日每個員工會先發薪水1 萬元,我也將公司大小章、存摺、現金25萬元交給劉庭毅, 誰知4月18日劉庭毅又將公司大小章、存摺、現金25萬元拿 到醫院,交給我的特助洪健源轉交給我,並帶話說他的金主 不入主公司了,張允謙受公司委託,違背職務串通女友蘇楀 喬與其姑姑蘇素琴掏空公司財務,因而員工未能如期領薪水



,97年4月18日爆發員工集體暴亂,新聞媒體馬上報導公司 惡性倒閉,負責人落跑掏空公司之新聞,所有矛頭指向我, 實際上我並不逃避,覺得這一切都是陰謀,我也是受害者, 我於97年4月16日到4月28日都在台中榮總住院開刀,出院後 認為有說明的必要,我不知道公司資金流向,我們都是領薪 水而已,沒有貪圖被害人一毛錢,張允謙跟我說有借貸關係 ,有利息要還,我不知道公司賺的錢流到哪裡去,我盡心盡 力,沒有詐欺消費者的意圖」云云;被告張允謙於警、偵訊 及本院辯稱略以:「我接管財務是因為我們跟蘇素琴借錢, 蘇素琴要求要了解公司財務狀況,所以我才接管財務,公司 倒閉是事實,但不是惡性倒閉,97年過後因為常常下雨,所 以影響到我們的生意,導致營業額只有1千多萬元沒有辦法 達到開銷,當時場租每月6百多萬元,人事費用1千多萬元, 我沒有詐欺,至多是未妥為財務規劃,經營不善的問題」云 云。經查:
㈠證人林春枝(車之潔公司總會計)於98年7月7日偵查中證稱 :「我94年12月到靚潔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子公司,母公司 是靚車高手股份有限公司,後來母公司的負責人劉庭毅不見 了,子公司的老闆就說一起扛起來,做下去,便找我做總會 計,所有的員工設備都維持正常營運,母公司改成車之潔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每個月從聯合信用卡中心入帳約1千3百萬 、1千4百萬元左右,但從我當總會計開始,公司幾乎每個月 都虧錢,主要的原因就是收入扣掉進貨、薪資、賣場租金還 是沒有剩,平均每個月的薪資是1千2百萬,場租約8百萬元 ,進貨就是清潔用品,多少錢我忘記了,另外還要償還公司 前任負責人任職所欠的錢,欠勞健保,還有外面一些借款, 是向蘇楀喬,利息是多少我忘記了,要問林岳輝(即公司出 納)」等語明確(見97年度偵字第11186號卷七第161-163頁 ),又證人林岳輝(車之潔公司出納)於偵查中證稱:「銀 行傳票是主辦會計填寫請款單,檢附銀行傳票,交給公司總 會計,彙整後再交給我,我會打電話給張允謙,經過張允謙 同意後,我整理好匯款單,再去銀行轉帳,轉給蘇楀喬錢名 義是還借款,張允謙只有跟我講要還借款,但沒有拿出任何 單據給我看過,其他並沒有大筆出帳,車之潔公司每月營收 約2千2百萬元,支出約2千2百萬元到2千5百萬元,支出都是 拿來付場租、員工薪資」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1186卷一 第103-104頁),並到庭證稱:「我負責匯刷卡還有現金入 帳的部分,如果有要出帳,會計會把要出帳的資料拿到我這 邊來,由我整理好之後,把要出帳的金額跟張允謙講,我會 跟張允謙報告要出帳的金額,他同意就會用印,他同意錢就



可以出去了,總經理、董事長好像沒有負責這部分,做決定 是張允謙,錢不夠的話,張允謙就會說一些款項先不要支出 ...我是94年6月到96年2月在靚車高手工作,後來離職,張 允謙、丁崇哲又找我回去做,從96年3月到97年4月在車之潔 公司擔任出納,在靚車高手公司並沒有處於虧損狀態,但在 車之潔公司每個月都入不敷出」等語,又被告王明鴻、張允 謙於96年3月9日向民間金主蘇素琴借貸1千5百萬元,供車之 潔公司週轉之事實,亦經證人蘇素琴、蘇楀喬分別於98年5 月5日偵查中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97年度偵字第11186號 卷七第40-43頁)及本院證述明確,並提出借據、本票、支 票、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書回條、元大銀行收入憑條、復華銀行收入憑條、蘇楀喬存 摺影本(見同前卷第47-51及53至73頁)為憑,是綜合上開 證人林春枝、林岳輝、蘇楀喬、蘇素琴之證詞,足認自從被 告王明鴻於96年間以車之潔公司負責人身分,承接靚車高手 集團之業務和虧損以來,車之潔公司之每月收入均不足以支 付場租、員工薪資等基本開銷,遑論預留準備金提供會員長 期之汽車美容服務,況於96年3月間,車之潔公司之財務狀 況不佳,已無法向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依照正常徵信作業申 請融資,而需要向民間金主蘇素琴商借俗稱之高利貸(認定 為高利貸之原因,詳如下㈡所述),是被告王明鴻張允謙 至少於96年3月9日出面向民間金主蘇素琴借高利貸之時,就 車之潔公司已無力就新收會員繼續提供長期之美容服務,當 屬「明知」,其既明知其繼續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型汽車美容 服務契約,只不過拿新收會員所繳會費來填補既有之財務缺 口,即難謂無詐欺消費者之犯意。
㈡依照證人蘇素琴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問:對方還 你錢都以支票方式為之?)是。但利息是以匯款方式,我都 將支票存到第一銀行竹南分行的亞南公司帳戶,利息也是匯 到同一帳戶。這部分可透過蘇楀喬,因我匯款給被告時,大 部分是透過先匯到蘇楀喬,由蘇楀喬再匯給對方,對方除了 本金開支票給亞南公司外,其他利息方面的匯款都是透過蘇 楀喬匯給我。」(見97年度偵字第11186號卷七第41頁), 而證人蘇楀喬於97年5月26日警詢證稱:「雙方協議簽立借 據,借款金額為1千5百萬元,借款期間為一年,借款利息為 3分,每個月計息,當時雙方協議並以每月盈餘作為紅利, 因此,每月大既有4分至5分的利息」(見內警刑偵卷一第43 0頁」、「96年3月12日借出車之潔公司1千5百萬元,約定自 96年4月8日起至96年9月8日止償還本金,每月償還125萬元 ,由車之潔公司先行開票給蘇素琴,以上總計償還750萬元



,其餘750萬元自96年10月8日起至97年10月8日止償還本金 及利息各半,每月償還125萬元(本金利息各半),總計750 萬元,以上為1千5百萬元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算法」(同前 卷第432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還款支票(此部分未含以 現金方式匯入蘇楀喬帳戶轉匯入亞南公司帳戶之利息)在卷 可參,應堪採信,是被告王明鴻張允謙出面於96年3 月9 日向蘇素琴借款之1千5百萬元,乃月息高達百分之四到五, 年息高達百分之四十八到六十之高利貸(縱使不含上開所述 以現金方式支付之利息,光以附表二支票概略計算1年期間 之單利,為百分之二十五,亦已超過民法規定之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堪以認定。
㈢被告王明鴻雖辯稱其主要負責衝業績,由被告張允謙負責財 務,不知道錢到哪裡去云云,然上開1千5百萬借款乃其出面 商借,亦明知為月息四、五分之高利貸,且依照上開證人林 春枝、林岳輝所證述,車之潔公司於96年間每月均入不敷出 ,被告王明鴻縱非主管財務之人,然基於公司負責人(董事 長)之地位,仍有經營主導權,且其於96年3月9日與張允謙 一同向蘇素琴借高利貸,實難對於高額利息支出遲早會拖垮 公司財務,公司於需要借高利貸時,即難期待仍具備對預付 會費之會員,長期履行汽車美容服務之能力乙節,自難諉為 不知,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仍無法說明究竟係基於如何之評 估,能樂觀地認為車之潔公司可以承擔靚車高手集團所造成 之財務缺口、商借高利貸後,尚能健全營運,是其主觀上對 於公司實際上並無力長期支付高利貸之利息,僅係利用上開 週轉金拖延公司破產之時間,以新收會員預繳之費用清償高 利貸本息而已,其對基層員工隱瞞實情,繼續利用不知情之 員工招募會員預繳會費,以「可享有長期之汽車美容服務」 為訴求,即構成施用詐術行為。
㈣被告張允謙掌控車之潔公司財務部分,除據被告張允謙於警 詢中供稱:「我原本3、4年前在靚車高手汽車美容擔任新竹 區區經理,後來車之潔公司接手,負責人王明鴻於95年底, 邀請我擔任車之潔公司監察人,審核公司每日的進出帳、公 司的廠商要請款,會經過會計、出納林岳輝、總會計林春枝 等人審核後,再交給我審定,如果金額超過幾十萬元,我會 跟董事長王明鴻報告,如果金額在幾十萬元以下,就由我審 定,蘇楀喬是我女朋友,也是車之潔公司的職員,因為公司 民間的借款對象蘇素琴,是蘇楀喬的姑姑,蘇素琴要借款給 公司時,都會先將款項匯到蘇楀喬的銀行帳戶,再由蘇楀喬 匯款給公司,而公司要還款給蘇素琴,也是將款項匯到蘇楀 喬的帳戶,公司目前資金缺口約3千萬元」等語不諱外(見



99年度偵字第11186卷一第86-90頁),並經證人曹惠玲於偵 查中證稱:「我是96年開始領車之潔公司的薪水...張允謙 是車之潔公司的執行董事,掌握財務的人...林岳輝是公司 出納,林岳輝算好薪水後,上簽呈給張允謙張允謙同意才 發薪水」(見99年度偵字第11186卷一第100頁),又證人林 岳輝於警詢中證稱:「我認識蘇楀喬,我曾經匯款給她,匯 款次數約每個月兩、三次,匯款金額約從十幾萬到到一、兩 百萬之間,匯款是由公司董事張允謙表示,要償還公司向蘇 楀喬之借款」(見99年度偵字第11186卷一第84頁),綜上 足認車之潔公司之財務確實由被告張允謙所掌管,公司出帳 均由其審核同意,對於車之潔公司支出高額利息予金主蘇素 琴,乃犧牲新收會員權益之行為,更屬明知,且車之潔公司 付款之優先順序為其主導,堪認其主觀上有詐欺消費者之犯 意。
㈤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係96年3月9日起至車之潔公司於97 年4月19日無預警停業之間,受車之潔公司不知情員工招攬 預付價金之人,亦有各人警詢筆錄及附表一所示卷附文件在 卷可佐,按照社會一般通念,其等若知悉車之潔公司已向民 間金主借高利貸之財務窘況,當不可能願意以預付款之一次 清償方式,向車之潔公司購買長期之美容服務,是其等乃陷 於錯誤之被害人,亦堪認定。
㈥綜上,被告王明鴻張允謙上開詐欺取財事證明確,犯行堪 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王明鴻張允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明鴻張允謙自96年3月9日起至 97年4月19日車之潔公司無預警停業為止,利用不知情員工 所為多次詐欺犯行,為間接正犯。又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 」,係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 覆或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足以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者,始足當之。查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無預定行為人須反覆或持續實 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始能成立該罪,依其罪之性質而言,本案 自無從認其係屬集合犯,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洽。 另學理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查本案被告所為詐欺犯行其 被害法益係屬各別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侵害法益不同,亦無



從認定係屬接續犯。另基於一行為一罰之雙重評價禁止原則 ,對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因國家對於行為人只有單一之刑 罰權,是依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關係,以一罪論所謂「一行 為」,係指:人之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之一個複合之因果流 程,一個複合之因果流程係由數個彼此相互連結而具有方法 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關係之因果事實所構成(參許玉 秀,一罪與數罪的理論與實踐二,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9期 ,第191頁),學理上包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自然的行為 單數及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本案被告王明鴻張允謙之詐 欺行為,係出於「單一」之詐欺犯罪意思而為「持續」的反 覆實施同種類之犯罪行為,且所反覆實施之各別詐欺行為間 ,復具有時、空密接之特性,使消費者誤以為車之潔公司之 財務狀況仍可以履行其「預付型」會員方案之內容,而以現 金或刷卡方式繳付會費,觀其整體犯罪流程,仍認與單一之 整體事件無殊;兼以本案所侵害之法益雖非單一,然亦僅止 於財產法益,而與高度之屬人法益(如: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無涉,應認被告係出於「單一」之詐欺犯罪意思而 反覆實施同種類之犯罪行為,即屬「自然行為單數」,就此 基於一個自然行為單數,而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成立的詐 欺取財既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同種想像競合犯 ,僅論以一罪。又檢察官起訴書雖載「自96年5 月起,每月 新收會員即美容服務費用之營業額雖均達1千多萬以上,但 仍無法彌平每月之資金缺口,且該企業集團公司陸續向蘇淑 慧(按蘇淑慧乃蘇楀喬之原名,此應為其姑姑蘇素琴之誤) 及蘇楀喬之借款達到54,812,580元,王明鴻張允謙均明知 車之潔企業集團公司,已無法提供長期汽車美容之會員服務 ,卻仍讓各區營運處轄下業務部門所有不知情之業務員,持 續向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長期之會籍及汽車美容服務點數, 使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會員誤認車之潔公司乃一經營完善 之汽車美容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紛紛以現金或信用卡繳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會費,成為車之潔集團公司之會員,而受 有會費支出之財產上損害」云云,起訴被告王明鴻張允謙 詐騙消費者之時點為96年5月起,然起訴書附表二卻將93、 94、95年度及96年5月之前,並非屬起訴書文字敘述範圍之 會員,均予列入,應有誤會,是由本院另行製作附表一,剔 除未在起訴書認定為被害者部分之會員,予以更正;又雖檢 察官僅起訴被告王明鴻張允謙自「96年5月起」之詐騙消 費者行為,然被告王明鴻張允謙早在「96年3 月9日」, 即已代表車之潔公司向民間金主蘇素琴借高利貸,當時即已 明知車之潔公司不具備長期履約之能力,僅係以高利貸拖延



聲請車之潔公司宣告破產時間,並遮掩財務窘境,以利繼續 新收會員,填補財務缺口,況檢察官係如何認定被告王明鴻張允謙詐欺犯意之時點為「96年5月」,在起訴書及論告 時,均乏依據,是本院認為被告王明鴻張允謙之犯罪時間 乃自96年3月9日起,既然其等自96年3月9日起之詐騙消費者 行為,與檢察官起訴之96年5月起至97年4月19日止之詐騙消 費者行為,有前述集合犯一罪關係,爰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
四、爰審酌被告王明鴻擔任車之潔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主要商 品乃預付型汽車美容服務,應有提撥準備金,長期履約之規 劃,卻不顧公司財務惡化,已淪落到需要向民間借高利貸之 程度,仍繼續以「預付型商品」吸收新會員,及2次為公司 出面向金主蘇素琴借款,均以自己名義書立借據、簽發本票 ,並無迴避責任之意思,就其所主要管理之營運部分,由證 人林岳輝、林春枝所證述可知,車之潔公司有實際經營,及 其於97年初身體不適,較少管理公司事務,嗣於97年4月16 日住院(詳如下五、緩刑所述),車之潔公司旋於4月19日 無預警停業,被告王明鴻於偵查中供述97 年4月13日有向被 告張允謙拿到公司大小章,讓劉庭毅丁崇哲到總公司查帳 ,發現張允謙一年下來給蘇楀喬的利息一千多萬元,張允謙 帳戶多了一百多萬元,才發現張允謙有掏空公司,後來4月 17日劉庭毅就把章還給我說他不投資了等語,並提出張廖年 峰於97年4月17日所發送簡訊「經職清查公司內部向董娘借 款之資金如下:借款4,300萬元,已還1,562萬元,未還 2,738萬元,已支付利息1,089萬元」,並與同庭證人張廖年 峰、林岳輝證述查帳經過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11186號卷 一第106到108頁),是堪認被告王明鴻知悉有借高利貸之事 實,然就實際利息支付狀況,及公司財務惡化之程度,尚非 主導者,亦未精確掌握,欠缺永續經營之規劃及能力,僅一 心樂觀希望把業績顧好就可以度過難關,惡性尚非重大;被 告張允謙負責管理車之潔公司之財務,卻主導公司於96年3 月9日向蘇素琴、蘇楀喬姑姪借高利貸,並指示出納林岳輝 優先清償高利貸,惡性較為重大(至於其涉嫌業務侵占犯嫌 部分詳如下叁、告發意旨所述),導致車之潔公司於97年4 月19日無預警停業,附表一所示308名會員求償無門,詐欺 金額約539萬元,犯罪所生損害非輕,其等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品行,並犯罪後被告王明鴻清楚交代前因後果, 另因擔任車之潔公司負責人,後續仍須就車之潔公司所積欠 員工勞健保、稅金部分負責,被告張允謙掌控財務,卻均推 諉不知之態度,均未能與被害會員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查被告王明鴻並無任何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乙份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並坦承客觀行為 ,否認主觀上有詐欺犯意,又經核卷證其主觀上惡性尚非重 大,犯罪後頗具悔意,亦仍需面對車之潔公司債務,信經此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其於97年4月16日 住院、同年月21日接受肝臟腫瘤及膽囊切除手術,於同年月 29日出院,罹患惡性肝腫瘤,符合重大傷病第一類(此有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在99年度偵字第11186號卷一第120頁可參),本院因認暫不 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惟其對消費 者及經濟秩序所生損害究竟非輕,仍應課予適當之負擔,並 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收監督之效。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四人詐欺蘇素琴、蘇楀喬部分:被告王明鴻張允謙丁崇哲張廖年峰,於96年間,明知設於臺中市○區○○○ 路6號之「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之潔公司)財務 已陷入資金無法周轉,資金缺口高達4千萬元之危機,且資 本總額僅有6百萬元,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聯絡,由其等4人共同向蘇素琴、蘇楀喬陸續借貸如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金錢,高達5千多萬元,因認被告王明 鴻、張允謙丁崇哲張廖年峰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被告丁崇哲張廖年峰詐欺附表所示消費者部分:車之潔公 司由王明鴻擔任登記負責人,丁崇哲擔任總經理,負責現場 營運,張廖年峰擔任副總經理,負責一切行政事務,張允謙 擔任財務負責人負責掌管公司大小章及出帳,並在全國各地 (北北區、北東區、北南區、桃園區、新竹區、臺中區、嘉 南區、南區)設置營運點,大量聘僱員工,對不特定之消費 者,推廣汽車美容服務,慫恿民眾1次付清購買,可獲得低 價汽車美容服務。被告丁崇哲張廖年峰均明知車之潔企業 集團公司已無法提供長期汽車美容之會員服務,卻仍讓各區 營運處轄下業務部門所有不知情之業務員,持續向不特定之 消費者推銷長期之會籍及汽車美容服務點數,使如起訴書附 表二所示之會員誤認「車之潔公司」乃一經營完善之汽車美 容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而紛紛以現金或信用卡繳付如起訴書



附表二所示之會費,成為車之潔集團公司之會員,而受有會 費支出之財產上損害。迄97年4月19日,車之潔公司無預警 惡性倒閉,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丁崇哲張廖年峰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上開公訴意旨㈠部分:訊據被告王明鴻張允謙丁崇哲張廖年峰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蘇素琴、蘇楀喬之犯行,均辯 稱係向蘇素琴等人借款給車之潔公司週轉,並未施用詐術, 沒有詐欺等語,況證人蘇素琴、蘇楀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均未能具體指明被告4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證人蘇素 琴於本院證稱:「本件車之潔公司是由王明鴻丁崇哲、張 允謙向我借款,我跟被告張廖年峰沒有債務關係」;證人蘇 楀喬於本院亦證稱,就借款部分,被告張廖年峰並沒有跟伊 接觸過,且伊本身在車之潔公司任職,伊姑姑蘇素琴要借錢 給王明鴻張允謙丁崇哲等人的時候,知道公司之前的老 闆已經很多負債了,被告三人來借錢是想要挽救公司,這些 情況伊有跟姑姑蘇素琴講,一直以來公司就沒有什麼賺錢, 都一直在繳錢出去等語,且證人蘇素琴、蘇楀喬藉此向車之 潔公司收取高利,已如前所述,是除蘇素琴、蘇楀喬因蘇楀 喬本身就在車之潔公司任職,且為被告張允謙之女朋友,對 車之潔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之事實甚為明瞭,足認蘇素琴乃在 充分明白借款風險之情形下,仍自願借款,被告並未有何施 用詐術之行為,況蘇素琴願意借款予車之潔公司,主要應係 貪圖高額利息收入,而其收取之高額利息,難謂非拖垮車之 潔公司財務之原因之一,實難認蘇素琴、蘇楀喬為陷於錯誤 之被害人,自不能僅憑車之潔公司嗣後於97年4月19日無預 警停業之後,未能清償借款之客觀事實,而推論被告王明鴻張允謙丁崇哲於其等出面借款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或不法所有之意圖。
四、上開公訴意旨㈡部分:被告丁崇哲張廖年峰均堅詞否認有 何詐欺消費者之犯行,被告丁崇哲答辯及其辯護人辯護稱: 「丁崇哲是96年3月才由張允謙找我進公司擔任總經理,主 要工作乃負責營運據點的現場管理、技術指導,從未過問公 司財務狀況,沒有參與公司的財務運作,且對於公司有龐大 資金缺口的事實並不了解,96年3月也沒有向蘇素琴借錢, 到96年9月間,經張允謙告知,才知道公司有2千3百萬元之 資金缺口,丁崇哲即向王明鴻請辭,經王明鴻再三懇求協助 挽救公司,才會於96年9月19日陪同王明鴻張允謙去向蘇



素琴借錢,為避免公司員工領不到薪水、維護會員權益,才 會簽立借據和本票,丁崇哲協助公司借款2千3百萬元後,認 為已經仁至義盡,才會於同年10月正式離職,詎料離職半年 後,公司於97年4月倒閉,丁崇哲並沒有任何詐欺消費者的 意圖」;被告張廖年峰辯稱:「我是96年3月進公司,擔任 行銷部經理,公司主要分為門市營運、賣場公關和財務部門 ,我是負責賣場公關,因為家樂福、愛買等大賣場的接觸都 要總監,如果我只是經理,對方不願意跟我談,所以才掛副 總的層級,但我並沒有主導公司經營,公司產品為汽車美容 會員卡,白金卡是8次大美容、16次小美容,價錢為19,800 元,金卡是4次大美容、8次小美容,價格為12,800元,環保 卡是2次大美容、4次小美容,價格為8,800元,刷卡是聯合 信用卡中心直接匯款到公司在元大銀行中港分行的戶投,付 現是各區經理每週一或週四去收錢,車之潔公司會員約5、6 萬人,97年4月19日會突然倒閉應該是資金缺口,詳細應該 問財務部門,我只是受雇的,我不是負責人,不知道要如何 解決」等語。經查:
㈠證人王明鴻於本院證稱:「丁崇哲是我承接靚車高手之後才 進公司,是張允謙認識介紹進來,當初他跟我說他有汽車美 容的經驗,有技術可以教員工做汽車美容,我們找他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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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靚車高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