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9年度,823號
TCDM,99,交易,823,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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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159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以簡式審判要旨,並聽取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誠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吳志誠於民國99年1月26日18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OH- 5966號自用小客車,自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91號 之「麗緹商務汽車旅館」出口處欲駛入綏遠路之際,本應 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 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侯晴、暮光,且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而仍貿然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自上址出口處 駛入綏遠路,適有蒲江忠駕駛車牌號碼UG2-829號輕型機 車沿臺中市○○路往北平路方向直行,於同一時間行經上 址出口處前,因而吳志誠所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與蒲江忠 所駕駛前開機車發生碰撞,致蒲江忠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肩 拉扭傷之傷害。而吳志誠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有偵 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警員承認 其為肇事人,向警方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吳志誠自首及蒲江忠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吳志誠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上揭犯行(見本院100年2月 月15日審判筆錄),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等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9 張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9年3月11日診斷證明書正本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 3791號偵查卷第6至8頁、第16至20頁、第22頁),綜上, 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二)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 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 車本應注意前揭規定,而依附卷現場照片所示,肇事地點



路況良好,及本件肇事時天侯晴、暮光,且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亦有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稽,則被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於上述時、地貿然 自上址出口處駛入綏遠路,與被害人蒲江忠所駕駛前開機 車發生碰撞,足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且 被害人蒲江忠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右肩拉扭傷之傷害,是 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蒲江忠所受上開傷害間,應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上開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二)查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 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等情,有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 在卷可佐(見上開99年度他字第3791號偵查卷第13頁), 則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1)未曾受刑罰宣告(參卷附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素行尚良好;(2)因一時疏忽,致被害人 受有上開傷害;(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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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