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生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0437 、10438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
下:
一、主文:
陳茂生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興農育樂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育樂字第九三0六五八 0號函文上偽造之「楊天三」印文壹枚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茂生與楊文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 查中)係朋友關係,楊文彥則係興農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興農公司)之董事,緣興農公司前於民國93年5 月間,因 所屬臺中高爾夫球場亟需細砂使用,遂由興農公司總經理楊 天俊指示賴俊安於93年5 月31日,以育樂字第9305501 號函 文函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下稱臺中港務局)准予清運港道 淤砂取用,經臺中港務局於93年6 月21日,以中港埠字第93 0005852 號函文同意在案,興農公司並將前開函文交與楊文 彥委由其代為處理清運砂石之相關事宜,楊文彥則將採集砂 石之現場指揮工作交予陳茂生,另委請謝治強(原名謝志忠 ,由本院另行判決)代為雇用挖土機、砂石車司機進行載運 砂石之工作,並於93年7 月間載運完畢。詎楊文彥、陳茂生 及謝治強圖謀盜賣臺中港務局所管領之砂石,藉以變賣牟利 ,明知渠等未經興農公司授權或同意,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楊文彥於93 年7 月至同年11月8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 內容略為:「受文者: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發文日期:中華 民國93年11月8 日、發文字號:育樂第0000000 號、發文地 址:臺中縣大雅鄉○○村○○路6 號、承辦人:陳茂生、聯 絡電話(04)00000000、0000000000、主旨:為請貴局核准 本公司清除北砂堤道路南側積砂,請查照惠覆」之興農公司 函文,並以不詳方式在函文上偽造興農公司董事長「楊天三 」之印文1 枚後,將該函文交與陳茂生持之前往臺中港務局 送件而行使之。不知情之臺中港務局港工處浚港課課長呂芳 甫收受前開函文後,誤認興農公司再次申請清運積砂,因循
前例即檢附前開函文及簽呈送請局長批准後,於93年11月29 日,以中港埠字第0930011438號函文函覆興農公司准予清運 積砂,足生損害於興農公司及臺中港務局對砂石管理之正確 性。楊文彥、陳茂生取得臺中港務局核准函文後,隨即由陳 茂生在現場指揮採集砂石之工作,另由謝治強代為雇用不知 情之陳志勝、林才展、陳國金及其他年籍姓名不詳之挖土機 、砂石車司機,於93年11月間起至94年1 月間某日,趁臺中 港務局北砂堤道路北側之臺灣電力公司(下稱臺電公司)風 力發電整地工程案第7 機組設置區域無人看管之際,陳茂生 、謝治強指示前開不知情之陳志勝、林才展、陳國金等砂石 車司機,越界非法至前開北砂堤道路北側挖取砂石外運,接 續盜採海砂數量共計約920 立方公尺得手,並以每立方米海 砂新臺幣230 至270 元不等價格,分別售予坤展企業社、瑞 圓營造公司。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茂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謝治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證人楊天俊、賴俊安、呂方甫、郭如璋、何孟修、李逸山、 陳志勝、林才展、陳國金及黃清煥於調查局及檢察官面前之 證述筆錄。
㈣證人謝肇章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
㈤證人洪金標及黃萬貴於調查局之證述筆錄。
㈥偽造之興農公司93年11月8 日育樂第0000000 號函文1份。 ㈦興農公司93年5 月31日育樂字第9305501 號函文、86年3 月 12日育樂字第8603131 號函文、88年1 月28日育樂字第8801 503 號函文各1份
㈧臺中港務局93年6 月21日中港埠字第0930 005852 號函文、 93年6 月9 日公文簽辦單、93年11月18日公文簽辦單、簽稿 會核單、93年11月22日綜簽、93年11月29日中港埠字第0930 011438號函文、88年2 月10日中港埠字第13174 號函文各1 份。
㈨「興農公司超挖土方」94年1 月27日現場會勘紀錄1份。 ㈩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局94年7 月21日函臺中港區臨時通行 證換證卡申請保證書、申請名單3 份。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年3 月14日北富銀嘉字第 054 號函文、開戶明細及對帳單查詢列印資料各1份。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部辦事處94年4 月1 日台財產中接 字第0940007460號函文、地籍圖1 份、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 所土地所有權狀2 份。
「臺中港風力發電整地工程盜採砂石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
表、路線圖、照片資料各1份。
車牌號碼7N-22 、OQ-271、66-KX 、HY-880、476-GT號查詢 表各1份。
洪金標開立票號:PC0000000 、金額31萬之支票1 張。 永安砂場94年1 月24日進料明細日報表1份。 發票人臺中縣烏日鄉農會,支票號碼為AA0000000 、AA000 0000、AA0000000 、AA0000000 號之支票存根各1紙。 興農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
泛亞電信公司函文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申設資料1 紙 。
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行94年3 月4 日(94)華清存字第34號 函文1 份。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 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55條(修正前)、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19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5 條。
五、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 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 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