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大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2號、100年度執字第290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柯大鵬因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柯大鵬因犯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計12罪),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