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欣哲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
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欣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欣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舜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