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80號
TCDM,100,聲,1080,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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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碧吟
受 刑 人 楊東翰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
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碧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東翰(下稱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 院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復經 具保人鄭碧吟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而被告於判 決確定後,接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時,業已逃匿;檢察官 以被告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 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且被告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戶籍資 料、報告書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 從而,檢察官據以被告逃匿為由,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沒入具保人5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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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