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旬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56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鄭旬汎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鄭旬汎及共同被告柯立生(柯立生涉嫌幫助 詐欺罪嫌部分,另由本院審理)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行動 電話SIM卡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 他人行動電話SIM卡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 對於提供行動電話SIM卡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 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基於幫 助詐騙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之犯意,由被告鄭旬汎陪同共同 柯立生於民國99年3月30日某時,前往位在臺中市○○路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由共同柯立生出面申辦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後,於該營業處門口,將 該門號SIM交給被告鄭旬汎,再由被告鄭旬汎持往位在臺中 市○○路之大都會網咖店拿給綽號「小華」之詐欺集團成員 ,以幫助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使用。綽號「小華」之成年男 子拿到該張SIM卡後,利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工 具,分別於:
(一)99年5月7日18時許,取得董書維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
(二)99年5月10日17時許,取得李鴻興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三)99年5月11日15時許,取得鄭誌鵬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太子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 卡及密碼。
(四)99年5月13日某時,取得林美惠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中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五)詐騙集團成員再以取得之上開金融帳戶為工具,進行附表 所示之詐騙行為。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鄭旬汎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之陳述及於本院審理時對 犯罪事實所為認罪之陳述。
(二)共同被告柯立生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陳述。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 動)申請書乙份。
(四)證人即另案被告李肇淵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證人林美 惠於警詢之陳述、另案被告李肇淵所有0000-000000號與0 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紀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7158號、第28830號起訴書、另案被 告李肇淵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五)告訴人即被害人蘇妍羽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線上通話紀 錄。
(六)告訴人即被害人柯佩君於警詢時之陳述、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七)告訴人即被害人施佩吟於警詢時之陳述、臺北富邦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八)告訴人即被害人楊川於警詢時之陳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
(九)告訴人即被害人林于珊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上交 易資料。
(十)林美惠所有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對帳 單。
(十一)證人李鴻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十二)告訴人即被害人曾建霖、吳炯舜於警詢時之陳述。(十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報紙分類 廣告、通話明細報表、交易明細紀錄網頁列印、存摺影 本、網路交易紀錄列印。
(十四)另案被告董進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十五)告訴人即被害人許愷恩、賴威霖、王志豪、樂寶明於警 詢中之陳述。
(十六)自由時報報紙廣告、通聯調閱查詢單、董書維五甲郵局 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4紙。
(十七)另案被告鄭誌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十八)告訴人即被害人郭振英於警詢中之陳述。(十九)自由時報報紙廣告、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號 申設人資料、另案被告鄭誌鵬太子宮郵局帳戶開戶資料 、帳戶交易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二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1119、114 65號、100年度偵字第45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 詐欺集團利用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工具,取得董 書維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再對告訴人許愷恩、王志豪、 樂寶明、賴威霖詐取金錢;另取得鄭誌鵬上開帳戶之金融卡 及密碼,再對郭振英詐取金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73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即詐欺集團利用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工具,取 得李鴻興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再對告訴人吳炯舜、曾建 霖詐取金錢),起訴書雖未記載,惟與被告鄭旬汎有罪之犯 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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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詐騙手法 │轉帳帳號 │
│ │(告訴│ │(新臺幣)│ │ │
│ │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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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蘇妍羽│99年5月 │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1時│ │上,刊登販賣演│中華分行,帳│
│ │ │48分 │ │唱會門票之不實│號:00000000│
│ │ │ │ │訊息,致被害人│7149、戶名:│
│ │ │ │ │陷於錯誤,參與│林美惠 │
│ │ │ │ │競標而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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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柯佩君│99年5月 │4,1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0時│ │上,刊登販賣演│中華分行,帳│
│ │ │31分許 │ │唱會門票之不實│號:00000000│
│ │ │ │ │訊息,致被害人│7149、戶名:│
│ │ │ │ │陷於錯誤,參與│林美惠 │
│ │ │ │ │競標而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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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佩吟│99年5月 │17,78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3時│ │上,刊登販賣門│中華分行,帳│
│ │ │4分 │ │票之不實訊息,│號: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7149、戶名:│
│ │ │ │ │誤,參與競標而│林美惠 │
│ │ │ │ │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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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 川 │99年5月 │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5日12時│ │上,刊登演唱會│中華分行,帳│
│ │ │許 │ │門票之不實訊息│號: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7149、戶名:│
│ │ │ │ │錯誤,參與競標│林美惠 │
│ │ │ │ │而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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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于珊│99年5月 │15,0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國泰世華銀行│
│ │ │14日13時│ │上,刊登小水餃│中華分行,帳│
│ │ │11分許 │ │包之不實訊息,│號: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7149、戶名:│
│ │ │ │ │誤,參與競標而│林美惠 │
│ │ │ │ │得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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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許愷恩│99年5月8│25,87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2時37│ │上刊登拍賣蘋果│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筆記型電腦之虛│郵局帳號:01│
│ │ │ │ │偽訊息,致被害│00000-000000│
│ │ │ │ │人陷於錯誤予以│1號、戶名: │
│ │ │ │ │下標購買。 │董書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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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志豪│99年5月8│10,0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4時29│ │上刊登拍賣褲子│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郵局帳號:01│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下標購買。│1號、戶名: │
│ │ │ │ │ │董書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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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樂寶明│99年5月8│18,1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4時32│ │上刊登拍賣相機│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郵局帳號:01│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競標並得標│1號、戶名: │
│ │ │ │ │。 │董書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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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賴威霖│99年5月8│15,0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日15時36│ │上刊登拍賣褲子│有限公司五甲│
│ │ │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郵局帳號:01│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下標購買。│1號、戶名: │
│ │ │ │ │ │董書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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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郭振英│99年5月 │10,900元│在奇摩拍賣網站│中華郵政股份│
│ │ │11日18時│ │上刊登拍賣相機│有限公司太子│
│ │ │50分許 │ │之虛偽訊息,致│宮郵局帳號:│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
│ │ │ │ │予以下標購買。│397號、戶名 │
│ │ │ │ │ │:鄭誌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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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吳炯舜│99年5月 │28,1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兆豐國際商業│
│ │ │11日20時│ │網站上刊登販賣│銀行嘉義分行│
│ │ │55分許 │ │數位相機之訊息│帳號: │
│ │ │ │ │,致使被害人陷│00000000000 │
│ │ │ │ │於錯誤予以下標│號,戶名:李│
│ │ │ │ │購買。 │鴻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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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曾建霖│99年5月 │24,000元│在雅虎奇摩拍賣│兆豐國際商業│
│ │ │11日上午│ │網站上刊登販賣│銀行嘉義分行│
│ │ │11時許 │ │筆記型電腦之訊│帳號: │
│ │ │ │ │息,致使被害人│00000000000 │
│ │ │ │ │陷於錯誤予以下│號,戶名:李│
│ │ │ │ │標購買。 │鴻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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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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