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766號
TCDM,100,交聲,766,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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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753至84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張麗虹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一號至編號八十八號所示裁決日
期所為之處分(附表編號一號至編號八十八號裁決書),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麗虹(下稱受處 分人)所有車牌號碼一三一二-HP號自用小客貨車,分別 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 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製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 罰內容,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遷移新址, 並已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變更登記,而伊所有上開車輛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所遭舉發之舉發通知單因遷移新 址送達處所不明退回,原舉發機關應立刻查明戶籍遷徙情形 後改送達新戶籍,仍無法送達時始得依公示送達方式處理, 惟原舉發機關疏未斟酌,逕命公示送達,程序上即有瑕疵, 難認舉發單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為保權益,爰聲明異議, 請求撤銷前揭不當之裁罰等語。
三、按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三 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又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 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三百 元罰鍰;又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 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又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不依 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 靠路邊停車;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 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又汽車



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 ,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又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駕駛 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又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 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 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又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 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又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九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 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 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十五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關於附表編號二號、七號、十一號、十三號、十四號及編號 十六號至八十八號所示裁決書部分,本院審酌如下:(一)、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 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 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 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 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 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 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條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 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聲明 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 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 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七條第一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 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 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 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法院訴訟當事 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第一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 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 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亦規定甚明。而我國現行法制就文 書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此為民事訴訟起訴、上訴及 刑事訴訟之上訴計算時效及上訴期限所採行,並觀之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前段規定:「聲明異議,應以 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 堪認交通異議案件亦採「到達主義」,有關異議期間之計 算,應以聲明異議書狀到達有權處理機關(含管轄法院及 原處分機關)之日為準。另按「住居所」係民法上之概念 (民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參照),指當事人依一定事 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 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 ,尤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又 戶籍法所為之戶籍住址之登記(戶籍法第一條參照),採 形式主義,未登記不發生戶籍法上效力。戶籍登記之住址 (即戶籍所地址),則為戶籍管轄區內之處所,主要發生 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與住居所為民法上法律 行為的準據,發生各種民事上的效力,二者規範意旨不同 。實務上戶籍法上的住址與民法上的住居所,絕大多數情 形雖為同一處所,但並非當然同一。然現行戶籍法第二十 條課當事人遷出登記義務: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 ,應為遷出之登記。戶籍法所謂之遷出及遷入登記,並非 僅指戶籍上之異動而已,實應包括居住處所遷移之事實行 為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判決意 旨參照)。換言之,從上開戶籍法規範意旨觀之,戶籍法 上的住址與民法上的住居所同一乃屬法規範之期待,是以 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除非利害關係人 另有舉證,否則通常均以向戶政機關調查之戶籍登記之住 址為認定標準。
(二)、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一三一二-HP號自用一般



小客貨車於如附表編號二、七、十一、十三、十四及十六 至八十八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編號二、七、 十一、十三、十四及十六至八十八號所示之違規,分別經 如附表編號二、七、十一、十三、十四及十六至八十八號 所示之舉發單位舉發等情,有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 通知單及告發單詳細資料等共七十八份、採證照片四十一 幀存卷可憑(詳本院卷附件一)。而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 內到案申訴,原處分機關遂於如附表編號二、七、十一、 十三、十四及十六至八十八號所示之裁決日期裁處受處分 人如附表二、七、十一、十三、十四及十六至八十八號所 示之裁罰內容等情,亦有上開裁決書七十八紙在卷可考( 詳本院卷附件二)。
(三)、查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即設於「 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路○段六四 七巷三號」,迄今未遷出,此有受處分人之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三一七頁 )、戶口名簿影本(見本院卷第八頁)在卷可稽。經查, 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二號、七號、十一號、十三號 、十四號及十六至八十八號所示裁決書,係分別委由郵政 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上開「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 市大雅區○○○路○段六四七巷三號」戶籍地址,此有上 開附表編號所示之裁決書及裁決書送達證書回證各七十八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一二九頁至第二二0頁)。而其 中如附表編號二號、十四號、十六至三十一號、三十三至 七十七號及七十九至八十八號所示裁決書送達時,均因不 獲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 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如附表上開各編號裁決 書送達情形所示之時間,將該七十三件裁決書寄存於當時 應送達地(即臺中縣大雅鄉○○路○段六四七巷三號)所 在之大雅郵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 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 位置,以為送達;而如附表編號七號、十一號、十三號、 三十二號、七十八號所示之裁決書,則均因未獲會晤受處 分人,而分別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日」、「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七 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將文書分 別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處分人之兄張益洲、 母親張宋沙留蓋章收受,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 所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回證附卷可稽。再公路監理機關既從 未接獲受處分人任何變更駕籍地、車籍地或通訊地址之申



請,客觀上亦無從查知受處分人之實際居住處所有無遷徙 ,遂依現有之戶籍地址寄送上開各編號所示之裁決書,自 不得指其送達程序有何違失。而受處分人既已清楚知悉其 戶籍地址尚在「臺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雅區○ ○○路○段六四七巷三號」,理當隨時注意有無重要文件 或信函寄至該處,用以確保其個人權益不致因訊息漏失而 受損。惟受處分人不思及此,猶放任包含上開裁決書在內 之重要文件寄至上開戶籍地址而漠不關心,其自屬難辭其 咎而應受歸責。則上開各編號所示共七十八件裁決書既均 已合法送達,均已於如附表編號二號、七號、十一號、十 三號、十四號及十六至八十八號所示各該裁決書送達日期 ,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本件受處分人之受送達時送達 地均為臺中縣大雅鄉,與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即臺中縣大肚 鄉並非同一鄉、鎮○市○○○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 一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四條、第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其在途期間為三日。是以,受處分人之聲明異 議期間應自各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二十日,並加計在 途期間三日即屆滿。然而,受處分人竟遲至一百年一月十 九日始具狀就如附表編號二號、七號、十一號、十三號、 十四號及十六至八十八號之處分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 狀一紙及其上所蓋之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 理所總收文章之印文存卷可按,顯已逾上開法定之異議期 間,是本件受處分人就附表編號二號、七號、十一號、十 三號、十四號及十六至八十八號所為之裁決均逾期聲明異 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均無從補正,於法自有未合, 自均應予駁回。
五、關於附表編號一號所示裁決書部分,本院審酌如下:(一)、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一三一二-HP號自小客車本應依行 車執照上之記載,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進行定期檢 驗,惟受處分人未能遵期參加定期檢驗一節,為受處分人 所不否認,是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參加定期檢驗,而經原處 分機關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以中監車字第六0七0四0 二五二號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然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 案,原處分機關遂於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中監違字第裁000 000000000號裁決,對受處分人科以罰鍰一千四 百元,並註銷牌照(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註銷),係 依法而為,無何違誤之處,且該裁決已於九十八年九月四 日合法送達至受處分人之臺中縣大雅鄉○○路○段六四七 巷三號住所,確已發生註銷之效力,有上開舉發通知單(



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裁決書(見本院卷第一四三頁) 及裁決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一四四)各一紙在卷可憑 。
(二)、又本件受處分人及其夫蔡宜昌駕駛系爭自小客車而於附表 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駕駛前開業經註銷牌照 之自小客車一節,復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該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由其本人及夫簽收,見 本院卷第十三頁)在卷可查,堪為認定。則前開自小客車 既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受處分人及其夫猶駕車上路,顯 有違反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之規定,應屬至明。是原處分機關依法對汽車所有人即受 處分人為裁決,即屬有據,並無不當,本件此部分之異議 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關於附表編號三號及四號所示裁決書部分,本院審酌如下:(一)、受處分人所有系爭自小客車於附表編號三號及四號所示之 時間、地點,因如附表編號三號及四號所示之違規事實, 分別為警逕行舉發,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有該二件舉發 通知單以及採證照片二幀(見本院卷第十五頁至十八頁) 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 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 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受處分人於如附表編號三號及四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因附表編號三號及四號所示之違規事實,為附表編 號三號及四號所示之舉發單位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期 限到案,嗣經原處分機關函轉舉發單位查證函覆,認舉發 單未合法送達而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中監自字第 0九九一00九九九二號函覆受處分人並撤銷原處分改以 低額罰鍰裁處等情,此有該二件舉發通知單、舉發通知單 送達證書及裁決書各二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九 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0九九三二二八六0 00號函(見本卷第二六三頁)、苗栗縣警察局九十九年 九月十七日苗警交字第0九九00三九五三六號函(見本 院卷第二六四頁)及原處分機關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監自字第0九九一00九九九二號函文說明(見本卷 第二七一、二七二頁)附卷可參。是原處分機關經核原舉 發機關函覆結果改罰低額,核無違誤。受處分人此部分之 異議亦無理由,亦均應予駁回。




七、關於附表編號五號、六號、八號至十號、十二號及十五號所 示裁決書部分,本院審酌如下:
(一)、受處分人所有系爭自小客車於附表編號五號、六號、八至 十號、十二及十五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如附表編號五 號、六號、八至十號、十二及十五號所示之違規事實,分 別為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原舉發單位舉發,為受處分 人所不爭執,亦有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違規舉發通知 單六紙、案件查詢明細一份、採證照片四幀及拖吊保管場 登記領結卡領車暨受處分人領車切結書各二紙(詳本院卷 附件一)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受處分人雖以未收受舉發通知單置辯,惟查: 1、如附表編號九號所示之違規舉發通知單,確已於九十八年 五月十四日向受處分人之上開戶籍地(即臺中縣大雅鄉○ ○路○段六四七巷三號)為送達,而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 ,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 件人員,而依法於同日寄存於大雅郵局,核已發生合法送 達效力,有該舉發通知單及新竹市警察局送達證書一紙( 見本院卷第二十四頁反面)附卷可考。而如附表編號十五 號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則係當場交付受處分人簽收,亦有 受處分人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名之舉發通知單移送聯 一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三十二頁),核亦已合法送達 。是以,該二件舉發通知單既均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其未 於應到案期限到案,原處分機關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高額罰鍰,核無違誤。
2、如附表編號六號、八號、十號、十二號所示之違規,均業 經受處分人於收受舉發通知單後,於應到期限內繳清低額 罰鍰在案,另如附表編號五號之違規,經受處分人於收受 舉發通知單後,雖未於應到期限內繳清罰鍰,惟亦經受處 分人繳清低額罰緩在案,有原處分機關對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可參,並為受 處分人所不爭執,故受處分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而 上開違規事實,並有前揭資料在卷可證,業如前述,且上 開裁決書所示之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並為受處分人所不 爭執,此觀受處分人所提聲明異議狀就各該違規事實均未 予爭執,僅爭執其送達程序即明,是受處分人空言就上開 裁決異議,委無足採。
3、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既確有前揭裁決書所載之違規事實, 原處分機關據以裁處如附表編號五號、六號、八至十號、 十二號及十五號所示之裁罰即無不當。受處分人此部分異 議亦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郭瑞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裁決日期 │違規時間 │違規事實 │原舉發單位 │裁決書送達情│裁決法條 │
│ ├──────┼─────┤ ├───────┤形 ├──────┤
│ │ 裁決書字號 │違規地點 │ │違規通知單號 │ │裁罰內容 │
│ │ │ │ │ │ │(新臺幣) │
├──┼──────┼─────┼─────┼───────┼──────┼──────┤
│ 1 │100年1月19日│99年8月2日│使用註銷號│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月19日│道路交通管理│
│ ├──────┤15時10 分 │牌行駛(禁 │道公路警察局第│本人至交通部│處罰條例(下│
│ │中監違字第裁│ │駛) │六警察隊 │公路總局臺中│同)第12條第│
│ │60-Z00000000├─────┤ │ │區監理所簽收│1項第4款、第│
│ │號 │國3號86K南│ ├───────┤ │12條第2項 │
│ │ │下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 │ │Z00000000號 │ │罰鍰5,900元 │
│ │ │ │ │ │ │,牌照扣繳。│
├──┼──────┼─────┼─────┼───────┼──────┼──────┤
│ 2 │99年11月29日│99年5月11 │在道路收費│臺北縣政府交通│於99年12月9 │第56條第2項 │
│ ├──────┤日 │停車處所不│局 │日寄存送達(│ │
│ │中監違字第裁│17時21 分 │依規定繳費│ │掛號郵寄至當│ │
│ │60-1CUA20377│ │。未於 │ │時戶籍地臺中├──────┤
│ │號 ├─────┤99/07/18前├───────┤縣大雅鄉『現│罰鍰300元 │
│ │ │臺北縣新店│繳費 │北交營字第 │為臺中市大雅│ │
│ │ │市○○路 │單號:U45B│1CUA20377號 │區○○○路四│ │
│ │ │ │AA66471C8A│ │段647巷3號,│ │
│ │ │ │3 欠費70元│ │依法寄存大雅│ │
│ │ │ │ │ │郵局) │ │
├──┼──────┼─────┼─────┼───────┼──────┼──────┤
│ 3 │100年1月19日│99年4月26 │速限100公 │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月19日│第33條第1項 │
│ ├──────┤日 │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本人至交通部│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8時48 分 │(射)測定行│三警察隊泰安分│公路總局臺中│ │
│ │60-ZCA415867│ │速為118公 │隊 │區監理所簽收├──────┤




│ │-1號 ├─────┤里,超速18├───────┤ │罰鍰3,000元 │
│ │ │國道一號南│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 │,記違規點數│
│ │ │下152公里 │ │ZCA415867號 │ │1點。 │
├──┼──────┼─────┼─────┼───────┼──────┼──────┤
│ 4 │100年1月19日│99年3月13 │在交岔路口│臺北市政府警察│100年1月19日│第56條第1項 │
│ ├──────┤日 │十公尺內停│局交通警察大隊│本人至交通部│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10時46分 │車 │ │公路總局臺中├──────┤
│ │60-AT0000000│ │ │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900元 │
│ │-1號 ├─────┤ ├───────┤ │(罰鍰已繳 │
│ │ │臺北市木新│ │北市警交大字第│ │) │
│ │ │路三段185 │ │AT0000000號 │ │ │
│ │ │巷 │ │ │ │ │
├──┼──────┼─────┼─────┼───────┼──────┼──────┤
│ 5 │100年1月19日│98年9月30 │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100年1月19日│第56條第2項 │
│ ├──────┤日 │停車處所停│處 │本人至交通部│ │
│ │中監違字第裁│10時21分 │車不依規定│ │公路總局臺中├──────┤
│ │60-1G0000000│ │繳費 │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300元 │
│ │號 ├─────┤ ├───────┤ │(罰鍰已繳 │
│ │ │臺中市市政│ │府交停字第 │ │) │
│ │ │北一路(惠 │ │1G0000000號 │ │ │
│ │ │中路-文心 │ │ │ │ │
│ │ │路) │ │ │ │ │
├──┼──────┼─────┼─────┼───────┼──────┼──────┤
│ 6 │100年1月19日│98年8月11 │速限100公 │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月19日│第33條第1項 │
│ ├──────┤日 │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本人至交通部│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7時55 分 │(射)測定行│七警察隊大甲分│公路總局臺中├──────┤
│ │60-ZGA100046│ │速為125公 │隊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3,000元 │
│ │號 ├─────┤里,超速15├───────┤ │,記違規點數│
│ │ │國道3號 │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 │1點。(罰鍰 │
│ │ │162.1公里 │ │ZGA100046號 │ │已繳) │
│ │ │北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9年2月11日 │98年7月31 │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於99年2月23 │第56條第2項 │
│ ├──────┤日 │停車處所停│處 │日補充送達(│ │
│ │中監違字第裁│14時53分 │車不依規定│ │由受處分人同├──────┤
│ │60-1G0000000│ │繳費 │ │居人哥哥張益│罰鍰300元 │
│ │號 ├─────┤ ├───────┤洲蓋章收受)│ │
│ │ │臺中市館前│ │府交停字第 │ │ │




│ │ │路(博館路-│ │1G0000000號 │ │ │
│ │ │中港路) │ │ │ │ │
├──┼──────┼─────┼─────┼───────┼──────┼──────┤
│ 8 │100年1月19日│98年4月22 │紅線停車 │臺北縣政府警察│100年1月19日│第56條第1項 │
│ ├──────┤日 │ │局新店交通分隊│本人至交通部│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8時48 分 │ │ │公路總局臺中├──────┤
│ │60-C00000000│ │ │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900元 │
│ │號 ├─────┤ ├───────┤ │(罰鍰已繳 │
│ │ │臺北縣北宜│ │北縣警交大字第│ │) │
│ │ │路二段391 │ │C00000000號 │ │ │
│ │ │巷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00年1月19日│98年4月21 │不遵守道路│新竹市政府警察│100年1月19日│第60條第2項 │
│ ├──────┤日 │交通標線之│局 │本人至交通部│第3款 │
│ │中監違字第裁│13時30分 │指示 │ │公路總局臺中├──────┤
│ │60-E00000000│ │ │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1,200元 │
│ │號 ├─────┤ ├───────┤ │(罰鍰已繳 │
│ │ │台15線 │ │竹市警交第 │ │) │
│ │ │77.5K港南 │ │E00000000 號 │ │ │
│ │ │國小 │ │ │ │ │
├──┼──────┼─────┼─────┼───────┼──────┼──────┤
│ 10 │100年1月19日│98年4月14 │速限110公 │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月19日│第33條第1項 │
│ ├──────┤日 │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本人至交通部│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13時19分 │(射)測定 │七警察隊大甲分│公路總局臺中├──────┤
│ │60-ZGA091725│ │行速為127 │隊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3,000元 │
│ │號 ├─────┤公里,超速├───────┤ │記違規點數1 │
│ │ │國道3號 │17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 │點。(罰鍰已│
│ │ │162.1公里 │ │ZGA091725號 │ │繳) │
│ │ │北向 │ │ │ │ │
├──┼──────┼─────┼─────┼───────┼──────┼──────┤
│ 11 │98年11月19日│98年1月18 │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於98年11月20│第56條第2項 │
│ ├──────┤日 │停車處所停│處 │日補充送達(│ │
│ │中監違字第裁│19時17分 │車不依規定│ │由受處分人同│ │
│ │60-1G0000000│ │繳費 │ │居人母親張宋├──────┤
│ │號 ├─────┤ ├───────┤沙留蓋章收受│罰鍰300元 │
│ │ │臺中市美村│ │府交停字第 │) │ │
│ │ │路(中港-公│ │1G0000000號 │ │ │
│ │ │益路) │ │ │ │ │




├──┼──────┼─────┼─────┼───────┼──────┼──────┤
│ 12 │100年1月19日│97年12月5 │紅線停車 │臺北縣政府警察│100年1月19日│第56條第1項 │
│ ├──────┤日 │ │局新店交通分隊│本人至交通部│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10時1分 │ │ │公路總局臺中├──────┤
│ │60-C00000000│ │ │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900元 │
│ │號 ├─────┤ ├───────┤ │(罰鍰已繳 │
│ │ │臺北縣北宜│ │北縣警交大字第│ │) │
│ │ │二段433號 │ │C00000000號 │ │ │
├──┼──────┼─────┼─────┼───────┼──────┼──────┤
│ 13 │98年11月10日│97年12月1 │速限110公 │內政部警政署國│於98年11月12│第33條第1項 │
│ ├──────┤日 │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日補充送達(│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8時50 分 │(射)測定行│七警察隊大甲分│由受處分人同├──────┤
│ │60-ZGA082196│ │速為132公 │隊 │居人母親張宋│罰鍰6,000元 │
│ │號 ├─────┤里,超速22├───────┤沙留蓋章收受│,記違規點數│
│ │ │國道3號 │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 │1點。 │
│ │ │162.1公里 │ │ZGA082196號 │ │ │
│ │ │南向 │ │ │ │ │
├──┼──────┼─────┼─────┼───────┼──────┼──────┤
│ 14 │98年8月31日 │97年11月10│該車不依限│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8年9月4日│第17條第1項 │
│ ├──────┤日 │期於97年09│臺中區監理所 │寄存送達(掛│ │
│ │中監違字第裁├─────┤月25日參加│ │號郵寄至當時├──────┤
│ │00-000000000│交通部公路│定期檢驗 ├───────┤戶籍地臺中縣│罰鍰1,800元 │
│ │號 │總局臺中區│ │中監車字第 │大雅鄉『現為│,並註銷牌照│
│ │ │監理所 │ │000000000號 │臺中市大雅區│(請繳送號牌│
│ │ │ │ │ │』中清路四段│及行照),責│
│ │ │ │ │ │647巷3號,依│令檢驗。 │
│ │ │ │ │ │法寄存大雅郵│ │
│ │ │ │ │ │局) │ │
├──┼──────┼─────┼─────┼───────┼──────┼──────┤
│ 15 │100年1月19日│97年10月25│未帶駕照 │內政部警政署國│100年1月19日│第25條第3款 │
│ ├──────┤日 │未帶行照 │道公路警察局第│本人至交通部│第14條第2款 │
│ │中監違字第裁│9時25 分 │ │一警察隊泰山分│公路總局臺中├──────┤
│ │60-Z00000000├─────┤ │隊 │區監理所簽收│罰鍰1,200元 │
│ │號 │國道1號南 │ ├───────┤ │(罰鍰已繳納│
│ │ │向55.7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 │) │
│ │ │ │ │Z00000000號 │ │ │
├──┼──────┼─────┼─────┼───────┼──────┼──────┤
│ 16 │98年10月23日│97年10月21│速限110公 │內政部警政署國│於98年10月31│第33條第1項 │
│ ├──────┤日 │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日寄存送達(│第1款 │
│ │中監違字第裁│9時32 分 │(射)測定行│七警察隊大甲分│掛號郵寄至當│ │




│ │60-ZGA079589│ │速為124公 │隊 │時戶籍地臺中├──────┤
│ │號 ├─────┤里,超速14├───────┤縣大雅鄉『現│罰鍰4,500元 │
│ │ │國道3號 │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為臺中市大雅│,記違規點數│
│ │ │162.1公里 │ │ZGA079589號 │區○○○路四│1點。 │
│ │ │南向 │ │ │段647巷3號,│ │
│ │ │ │ │ │依法寄存大雅│ │
│ │ │ │ │ │郵局) │ │
├──┼──────┼─────┼─────┼───────┼──────┼──────┤
│ 17 │98年10月23日│97年10月18│速限90公里│內政部警政署國│於98年10月29│第33條第1項 │
│ │ │日 │,經雷達( │道公路警察局第│日寄存送達(│第1款 │
│ ├──────┤7時49 分 │射)測定行 │九警察隊木柵分│掛號郵寄至當├──────┤
│ │中監違字第裁│ │速為114公 │隊 │時戶籍地臺中│罰鍰6,000元 │
│ │60-ZIB125644├─────┤里,超速24├───────┤縣大雅鄉『現│,記違規點數│
│ │號 │國道3號南 │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為臺中市大雅│1點。 │
│ │ │向31公里 │ │ZIB125644號 │區○○○路四│ │
│ │ │ │ │ │段647巷3號,│ │
│ │ │ │ │ │依法寄存大雅│ │
│ │ │ │ │ │郵局) │ │
├──┼──────┼─────┼─────┼───────┼──────┼──────┤
│ 18 │98年10月23日│97年10月16│在道路收費│臺北市政府停車│於98年10月27│第56條第2項 │
│ ├──────┤日 │停車處所停│管理工程處 │日寄存送達(│ │
│ │中監違字第裁│14時56分 │車經催繳不│ │掛號郵寄至當├──────┤
│ │60-1AE561077├─────┤依規定繳費├───────┤時戶籍地臺中│罰鍰300元 │
│ │號 │臺北市廣州│ │第1AE561077號 │縣大雅鄉『現│ │
│ │ │街 │ │ │為臺中市大雅│ │
│ │ │ │ │ │區○○○路四│ │
│ │ │ │ │ │段647巷3號,│ │
│ │ │ │ │ │依法寄存大雅│ │
│ │ │ │ │ │郵局) │ │
├──┼──────┼─────┼─────┼───────┼──────┼──────┤
│ 19 │98年10月22日│97年10月14│在道路收費│臺北縣政府交通│於98年10月30│第56條第2項 │
│ ├──────┤日 │停車處所停│局停車營運科 │日寄存送達(│ │
│ │中監違字第裁│19時49分 │車經催繳不│ │掛號郵寄至當├──────┤
│ │60-CUP582273├─────┤依規定繳費├───────┤時戶籍地臺中│罰鍰300元 │
│ │號 │臺北縣新店│未於 │北交營字第 │縣大雅鄉『現│ │
│ │ │市○○路 │97/12/21前│CUP582273號 │為臺中市大雅│ │
│ │ │ │繳費 │ │區○○○路四│ │
│ │ │ │單號:U2AE│ │段647巷3號,│ │
│ │ │ │AC1940 │ │依法寄存大雅│ │
│ │ │ │欠費20元 │ │郵局) │ │




├──┼──────┼─────┼─────┼───────┼──────┼──────┤
│ 20 │98年10月20日│97年10月3 │速限100公 │內政部警政署國│於98年10月27│第33條項第1 │
│ ├──────┤日 │里,經雷達│道公路警察局第│日寄存送達(│款 │
│ │中監違字第裁│13時2分 │(射)測定行│二警察隊造橋分│掛號郵寄至當├──────┤
│ │60-ZBB624591│ │速為114公 │隊 │時戶籍地臺中│罰鍰4,500元 │
│ │號 ├─────┤里,超速14├───────┤縣大雅鄉『現│,記違規點數│
│ │ │國道1號南 │公里 │公警局交字第 │為臺中市大雅│1點。 │
│ │ │向137.99公│ │ZBB624591號 │區○○○路四│ │
│ │ │里 │ │ │段647巷3號,│ │
│ │ │ │ │ │依法寄存大雅│ │
│ │ │ │ │ │郵局) │ │
├──┼──────┼─────┼─────┼───────┼──────┼──────┤
│ 21 │98年10月20日│97年10月1 │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於98年10月27│第56條第2項 │
│ ├──────┤日 │停車處所停│處 │日寄存送達(│ │
│ │中監違字第裁│14時29分 │車不依規定│ │掛號郵寄至當├──────┤
│ │60-1G0000000├─────┤繳費 ├───────┤時戶籍地臺中│罰鍰300元 │
│ │號 │臺中市館前│ │府交停字第 │縣大雅鄉『現│ │
│ │ │路(博館路-│ │1G0000000號 │為臺中市大雅│ │
│ │ │中港路) │ │ │區○○○路四│ │
│ │ │ │ │ │段647巷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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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