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208號
TCDM,100,交易,208,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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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雅政係政豐紙品開發有限公司之貨車 司機兼送貨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許雅政於民國99年10月30 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Y2-8286號自小貨車(未載運貨品) ,沿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直行 ,欲駕車返回政豐紙品開發有限公司時,於同日17時43分許 ,行經大里市○○○路與東興路交岔路口,欲右轉東興路時 ,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 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與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之楊明憲所騎乘車牌號碼JRV-576號重型機車 (沿大里市○○○路直行),在上述交岔路口發生碰撞,使 楊明憲人、車倒地,受有左踝挫傷、左小腿擦傷之傷害。而 車禍發生後,許雅政親自報警,於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交通隊大里分隊林倚賢警員據 報前往處理時,許雅政當場承認肇事經過而願接受裁判。案 經楊明憲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許雅政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 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雅政 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 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 訴人楊明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0年3月24日具狀撤回告 訴,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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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