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800號
TCDM,100,中簡,800,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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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木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3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木桂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木桂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 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刑法第266 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又被告自100年1月15日起至同年1月 29日為警查獲時止,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在同一地點, 於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反覆、繼續地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 為,然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均為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另被告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 成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犯行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曾因賭博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敗壞 社會善良風俗,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 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具狀表示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 案之六合彩簽單4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 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參 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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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