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631號
TCDM,100,中簡,631,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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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皇昇
      陸自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5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皇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陸自豪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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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