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525號
TCDM,100,中簡,525,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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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麗禎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一第一行所載「概括犯意」應更正為「接續 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1、麻將牌2副。
2、籌碼306張。
3、帳冊及把玩人員名單2冊。
4、記帳明細單1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418號
被 告 張麗禎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50巷4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麗禎基於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並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自民 國99年11月26日起至100年1月26日止,在臺中市○○市○○ 街136號租屋處,持續以麻將為賭具,提供上開非公眾得出 入之處所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上開處所打 麻將賭博財物。約定打麻將每次自摸或胡牌均由張麗禎抽取 新臺幣(下同) 200元,每圈抽頭1000元;嗣於100年1月26日 晚間6時30分許,張麗禎與賭客李明宗、藍槤芳胡景夏吳進澤林美鐙梁真福、張茂進等共8人在上址打麻將時 ,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 扣得張麗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賭具麻將2副、籌碼179張、預 備籌碼137張、帳冊及把玩人員名單2冊、記帳明細單1張等 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麗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在場之賭客李明宗、藍槤芳胡景夏吳進澤林美鐙梁真福、張茂進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查獲照片等附卷可憑,並有上開 賭具、帳單等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麗禎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提供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其先後多次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 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接續犯,請以單一之賭博罪論,所 犯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之賭具麻將2副、 籌碼179張、預備籌碼137張、帳冊及把玩人員名單2冊、記 帳明細單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楊 仕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孫 蕙 文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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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