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SSAN SY.
蘇貞羽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ASSAN SYED MUHAMMAD DANISH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蘇貞羽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頁第9列至第11列關 於「‧‧‧於(民國)99年5月18日,為『蘇英男』填寫勞 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向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提出加保」之 記載,應予更正為「‧‧‧於99年4月19日為『蘇英男』填 寫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向勞工保險局提出加保」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被告HASSAN SYED MUHAMMAD DANISH(下稱DANISH)利 用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敏公司)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尤淑美,依其應徵時所偽填之人事資料,製作被告蘇 貞羽配偶「蘇英男」名義之勞健保加保申報表,持向勞工保 險局(下稱勞保局)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 健保局)申報行使,致勞保局、健保局之該管公務員於所掌 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並准予投保,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 健保局關於受理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正確性,是核被 告DANISH及蘇貞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被告DANISH與蘇貞羽就本件犯行,彼此間皆 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另 被告二人於本件係利用不知情之嘉敏公司承辦人員尤淑美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構成間接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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