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360號
TCDM,100,中簡,360,201103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杰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志杰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約定借 款30天之利息6000元」補充更正為「約定借款30天之利息 6000元(年息高達243%;(6000/30000)30365)」外, 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又被告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在被告側 背包內發現商業本票1本及羅盛雄之借款簽收單1張而詢問被 告,被告即主動向警供出上開重利之犯罪事實,警察乃帶被 告回警察局並通知羅盛雄至警察局製作警詢筆錄,另被告且 通知家人將羅盛雄簽發之本票及羅盛雄之身分證影本拿來交 予警察查扣等節,有職務報告及羅盛雄警詢筆錄各1份在卷 可稽。又依扣案之借款簽收單及空白本票,要難看出被告有 本案重利犯嫌,是被告本案犯行應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 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