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0年度,10號
TCDM,100,中交簡附民,10,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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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慈顏
被   告 郭明彬
被   告 陳秀英即震順託運行.
上列被告因被告郭明彬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中交簡
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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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