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慈顏
被 告 郭明彬
被 告 陳秀英即震順託運行.
上列被告因被告郭明彬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中交簡
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