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0年度,476號
TCDM,100,中交簡,476,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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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 年
度偵字第25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偉達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楊偉達在行政院衛生 署臺中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之時間為99年10月26日凌晨2 時58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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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