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億嘉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俊源
被 上訴人 徐瑞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6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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