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8號原 告 劉雅玫即私立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被 告 許惠茹 楊凱萍 黃煌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複 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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