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顏工智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參 加 人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三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被 告 李右文 李芳文 黃智協 黃睿恩 呂正宏 簡秀金 黃政治 黃如方 陳瑞賓 黃宏昌 黃志青 黃智遠 李訓義 黃智謙 黃豐造 李後忠 李後東 李青林 郭惠玲 黃汝珊 鄭溪圳 黃智偉 李後盈 黃宏志 黃志賢上二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被 告 黃睿喜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睿錫複 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被 告 李明山訴訟代理人 陶桂珍複 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4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請原告說明於向購買信光路之建物時,有無購買停車位,及 前手向建商購屋時之原始買賣契約。另是否仍要追加黃宗彥 。三、請被告提出所有被告主建物之建物謄本資料,並說明渠等就 系爭桃園縣桃園市○○段埔子小段10416 號應有部分與其占 有使用停車場間有無關係,並提出與前手間之買賣或租賃契 約。另被告黃豐造之父親似為原地主之一,是否能更具體說 明各被告占有權源係買賣、贈與或繼承。四、擬再向地政機關查詢系爭地下二樓建物各共有人持分比例之 情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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