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94號
TYDV,99,訴,394,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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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顏工智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參 加 人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三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律師
被   告 李右文
      李芳文
      黃智協
      黃睿恩
      呂正宏
      簡秀金
      黃政治
      黃如方
      陳瑞賓
      黃宏昌
      黃志青
      黃智遠
      李訓義
      黃智謙
      黃豐造
      李後忠
      李後東
      李青林
      郭惠玲
      黃汝珊
      鄭溪圳
      黃智偉
      李後盈
      黃宏志
      黃志賢
上二十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黃睿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睿錫
複 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李明山
訴訟代理人 陶桂珍
複 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4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說明於向購買信光路之建物時,有無購買停車位,及 前手向建商購屋時之原始買賣契約。另是否仍要追加黃宗彥
三、請被告提出所有被告主建物之建物謄本資料,並說明渠等就 系爭桃園縣桃園市○○段埔子小段10416 號應有部分與其占 有使用停車場間有無關係,並提出與前手間之買賣或租賃契 約。另被告黃豐造之父親似為原地主之一,是否能更具體說 明各被告占有權源係買賣、贈與或繼承。
四、擬再向地政機關查詢系爭地下二樓建物各共有人持分比例之 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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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