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9號
上 訴 人 吳春花
劉國錦
段郭秀律
被 上訴人 黃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6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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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訴字第16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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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姓名│占用土地面積│上訴利益金額(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號│ │ │地現值)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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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吳春花 │29.96㎡ │29.96㎡×17,400元/ ㎡=521,304元 │8,5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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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劉國錦 │30.86㎡ │30.86㎡×17,400元/ ㎡=536,964元 │8,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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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段郭秀律│27.56㎡ │27.56㎡×17,400元/ ㎡=479,544元 │7,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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