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9號
TYDV,99,建,29,201103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賴巡煙即鵬富工程行
被   告 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1,51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民國99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99年11月15日準備程 序期日,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73,444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52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將其所承攬之林口薇閣別墅工程中關 於模板部分之工程,於97年2 月間轉包於原告施作,嗣原告 依約施作完成向被告請款,被告雖開立面額分別為15,750元 、274,966 元、60萬元之支票3 紙(票號分別為:AY000000 0 、AB0000000 、AB0000000 號;發票日分別為:99年4 月 20日、99年4 月23日、99年4 月25日),以清償部分之工程 款,詎原告屆期提示皆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此外原告承攬 被告轉包之林口薇閣之模板部分工程,另有於99年2 月1 日 完成估驗之142,393 元、296,449 元,及於同年4 月1 日完 成估驗之43,886元等工程款尚未清償,上述欠款迭經原告催 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綜上,被告合計積欠原告工程款1,373,



444 元。為此,原告爰依票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為 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票號分別為:AY0000000 、AB 0000000 、AB0000000 號之支票3 紙暨其退票理由單、兩造 間所簽訂之薇閣精品別墅模板工程承攬單、工程報價單、估 驗計算表3 紙等影本各1 份為證(本院卷第4 至10頁、第28 至31頁),並有證人即被告派駐於林口薇閣工程之工地主任 王玉琮證稱:原告所提出之估驗計算表之工程,均係經伊所 審核估驗後親自簽名,同意該等給付工程款與原告;且原告 所完成之工程,其工程款亦無扣款之情形等語屬實(本院卷 第58頁背面)。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 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 條 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已依被告指示完成系爭工程,被 告即有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且被告交付3 紙給付承攬報酬 之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被告既為發票人,依上開法律規 定,被告自有給付承攬報酬及票款之義務。從而,原告依票 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承攬報酬合 計1,373,444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
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