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9年度,104號
TYDV,99,家救,104,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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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蘇棟
相 對 人 薛甘香
      薛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 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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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