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515號
TYDV,99,司聲,515,201103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金圳
相 對 人 林鉑蒝即林宜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