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69號
TYDV,99,司執消債清,69,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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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債 務 人 葉威廷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光榮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郭亘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1 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資產表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 餘額資料明細表所示,其名下財產有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2005年份重 型機車乙輛及富邦證券集保戶之股票投資所得,而本院於民 國99年10月25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債 務人所有之股票變賣價金及保單價值解約金進行分配,其餘 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 上,前揭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 友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共解繳保單解約金74,272元及股票變 賣所得2,041 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 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76,313 元。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 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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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