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6號
TYDV,99,司執消債清,16,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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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瑞蘭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楊皓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廖建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英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張寶琴
代 理 人 戴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一紙在卷 足憑。再依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與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其財 產除有桃園縣龍潭鄉○○○段2889、7023建號建物及同段29 2-3 地號土地之不動產外,僅另有1995年之汽車乙輛,而該 車依經濟部所定汽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且業經



債權人會議決議不予處分,有民國99年5 月10日訊問筆錄附 卷可參。經查,上揭不動產業由抵押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張寶琴分別設定最高限額24萬、45萬元之抵 押權,並據抵押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別 除權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3574 號強制執 行案件進行拍賣,查拍定後將所得作成之分配表,本件拍賣 所得案款尚不足以清償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之債權,更無剩餘 案款得以返還債務人,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在卷可稽 。且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則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 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 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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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