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902號
TYDV,98,訴,1902,201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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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莊國龍
      莊國清
      莊金連
      莊德和
      陳彩雲
      莊豐全
      莊文菁
      莊豐如
      莊馥如
被 上 訴人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8年度訴字第1902號請求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莊國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61,
   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
(二)上訴人莊國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169,2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8,274元。
(三)上訴人莊金連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216,92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3,567元。
(四)上訴人莊德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194,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8,720元。
(五)上訴人莊文菁莊豐如陳彩雲莊豐全莊馥如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為5,161,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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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