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莊國龍
莊國清
莊金連
莊德和
陳彩雲
莊豐全
莊文菁
莊豐如
莊馥如
被 上 訴人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8年度訴字第1902號請求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莊國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61,
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
(二)上訴人莊國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169,2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8,274元。
(三)上訴人莊金連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216,92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3,567元。
(四)上訴人莊德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194,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8,720元。
(五)上訴人莊文菁、莊豐如、陳彩雲、莊豐全、莊馥如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為5,161,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