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42號
TYDV,100,除,142,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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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新視代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59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2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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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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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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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9月30日 │1,500元 │TY0三二二四六│ │
│ │限公司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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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9月30日 │20,998元 │TY0三二二四六│ │
│ │限公司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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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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