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馬藝靜原名:馬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藝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馬藝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97,801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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