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77號
TYDV,100,訴,377,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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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豪城
被   告 2008時尚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對被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提起訴訟,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4,000 元,應 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7,1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 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2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茲該裁定於100 年2 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 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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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