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7號
TYDV,100,補,57,201103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鎮華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桃園縣平鎮市新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枝龍
被   告 傅黃春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有二,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傅枝龍
傅黃春秋間組成之桃園縣平鎮市新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效,該重劃會組成之目的無非在辦理市地重劃,用以整理市地提
高重劃區土地之規劃利用以增土地之價值,依其性質應屬財產權
之訴訟,惟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資料,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
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不能上訴第3 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之確認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按原告陳
報其因重劃決議所失利益為據,核定為259 萬5,656 元;又上開
二項聲明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依首揭規定,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為424 萬5,6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3,07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