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5,09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96,0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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