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枝
原 告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被 告 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
限公司依序依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 萬7,770
元、174 萬3,631 元(即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
付美金5 萬9,287 元,以本件繫屬本院時100 年3 月9 日臺灣銀
行收盤時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41 兌算新台幣為準,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5 萬4,955 元(鵬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1 萬8,325 元(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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