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5號
TYDV,100,補,115,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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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楊婉瑛
被   告 佳金軌道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仁輝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203 元{ 以原告聲請強
制執行之金額計算:①本金500,000 元;②該筆本金之利息66,6
67元(以利率5 %計算,自97年5 月8 日起約計至原告聲請強制
執行後之100 年1 月8 日止,共2 年又8 個月,即500,000x5%x2
又8/12年=66,667 元);③另筆本金192,000 元;④執行費5,53
6 元。以上共計764,203 元(500,000+66,667+192,000+5,536=
764,203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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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