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1號
TYDV,100,補,111,201103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林范志緯
被  告 傅茂榮
     陳慶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