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綠邑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昇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破產財團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說明表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151,842 元(計算式:生財器具1,030,500 元+門市
商品系統櫃1,790,422 元+門市商品紅蘋果家具系列590,52
0 元+門市商品BLIS床墊系列150,540 元+門市商品沙發系
列230,760 元+裝潢部分1,359,100 元=5,151,842 元;若
扣除裝潢部分之價值1,359,100 元,則為3,792,742 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之規定,應徵費用2,000 元,聲
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聲請人另應補正:聲請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資產負債表
、財產狀況說明書(含商品庫存表、原料庫存表)、債權人
與債務人清冊(應包含債權人或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公司
登記資料,及債權、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呆帳明細表等
,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欠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